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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吉0821民初993号

裁判日期: 2017-06-14

公开日期: 2017-07-31

案件名称

王玉春与代格日勒图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镇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镇赉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玉春,代格日勒图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一十四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二十四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第一百五十七条

全文

吉林省镇赉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吉0821民初993号原告:王玉春,现住吉林省镇赉县。被告:代格日勒图,成年人。原告王玉春与被告代格日勒图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4月20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审理。原告王玉春到庭参加诉讼,被告代格日勒图经本院传票传唤未到庭。本案依法缺席审理,现已审理终结。王玉春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要求代格日勒图于2017年10月31日前给付欠款4000元及利息(按月利率2.4%计息,自2015年11月1日至欠款还清之日止)。事实和理由:2015年3月20日,代格日勒图在王玉春处赊购巍丰六牌玉米种子,总价款4000元,并出具欠据一枚,口头约定2015年10月31日前全部还清,自2015年11月1日起至欠款还清之日止按月利率2.4%给付利息。还款日期届满,经王玉春多次催要无果,遂引发诉讼。代格日勒图未出庭,未予质证。根据原告的陈述和经审查认定的证据,本院认定事实如下:2015年3月20日王玉春与代格日勒图订立买卖合同代格日勒图出具借据一枚,实为欠据。约定合同总价款为4000元;货款支付时间为2015年10月31日前;违约责任为逾期给付按月利率2.4%给付利息(自2015年11月1日起至欠款还清之日止),并未本院认为:王玉春在本案中主张的代格日勒图赊购其玉米种子的事实,有借据(实为欠据)予以佐证。故对王玉春与代格日勒图之间存在买卖玉米种子的事实予以确认,即代格日勒图与王玉春之间形成了买卖合同关系,代格日勒图未能按约定给付货款已构成违约,王玉春主张代格日勒图给付所欠货款本金及违约金(即逾期利息按月利率2.4%计息,自2015年11月1日至欠款还清之日止),本院予以支持。综上所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一十四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二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第一百五十七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代格日勒图于2017年10月31日前给付王玉春玉米种子款4000元及违约金(即逾期利息以本金4000元为基数,自2015年11月1日至欠款还清之日止,按月利率2.4%计算)。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限履行给付金钱的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代格日勒图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吉林省白城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陆首才二〇一七年六月十四日书记员  梅桂玲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