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赣0829民初988号
裁判日期: 2017-06-14
公开日期: 2017-07-18
案件名称
罗晓珍与李星凤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安福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福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罗晓珍,李星凤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江西省安福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赣0829民初988号原告:罗晓珍,男,1961年6月27日出生,江西省安福县人,现住安福县。被告:李星凤,女,成年人,汉族,江西省安福县人,现住安福县。原告罗晓珍与被告李星凤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6月6日立案。原告罗晓珍于2017年6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罗晓珍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罗晓珍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罗晓珍负担。审判员 刘龙泉二〇一七年六月十四日书记员 周金群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