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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晋0725执56号

裁判日期: 2017-06-14

公开日期: 2018-07-12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杨建军与被执行人陈昌林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执行裁定书

法院

寿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寿阳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杨建军,陈昌林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山西省寿阳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晋0725执56号申请执行人杨建军,男,1979年7月20日生,山西省寿阳县人。被执行人陈昌林,男,1965年10月9日生,山西省原平市人。申请执行人杨建军与被执行人陈昌林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2016)晋0725民初660号民事判决书于2016年12月26日生效,判令被执行人陈昌林在该判决书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偿申请执行人杨建军33398.59元。案件受理费635元,由被执行人负担。因被执行人陈昌林未主动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杨建军于2016年2月6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并于当日立案受理。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杨建军于2017年6月12日书面申请终结本案的本次执行程序,且经本院调查未发现有可供执行的财产。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如被执行人未依约如期履行,申请执行人可在法定期限内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李国清人民陪审员  张永生人民陪审员  郝海萍二〇一七年六月十四日书 记 员  柳 林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