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苏0111民初2459号
裁判日期: 2017-06-14
公开日期: 2017-10-23
案件名称
原告宗远勇与被告南京清洋房产中介服务中心行纪合同纠纷一案的民事裁定书
法院
南京市浦口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宗远勇,南京清洋房产中介服务中心
案由
行纪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江苏省南京市浦口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苏0111民初2459号原告:宗远勇,男,1977年7月28日生,汉族,住南京市浦口区。被告:南京清洋房产中介服务中心,住所地在南京市浦口区江浦街道珠泉花园25幢105室。法定代表人赵伟,总经理。本院在审理原告宗远勇与被告南京清洋房产中介服务中心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宗远勇于2017年6月14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南京清洋房产中介服务中心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宗远勇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宗远勇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减半收取40元,由原告宗远勇负担。审判员 滕 清二〇一七年六月十四日书记员 傅小艺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