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陕0526执恢186号
裁判日期: 2017-06-14
公开日期: 2017-09-13
案件名称
李西美诉李小安、李财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蒲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蒲城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李西美,李小安,李财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蒲城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陕0526执恢186号申请执行人李西美,男,1963年7月2日出生,汉族,农民,住蒲城县龙池镇五四村三组。被执行人李小安,男,1975年6月19日出生,汉族,农民,住蒲城县龙池镇金星村七组。被执行人李财,男,1991年1月14日出生,汉族,农民,住蒲城县龙池镇金星村七组。李西美诉李小安、李财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蒲城县人民法院(2016)陕0526民初62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被执行人李小安、李财应履行案款58932元、案件受理费600元、执行费784元。在执行中,因被执行人李小安拒不履行法律生效文书,本院依法对李小安予以司法拘留15日,后二被执行人李财、李小安先后履行10000元,2016年11月26日本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执行后,被执行人李小安履行3000元。2017年6月13日本案恢复执行,恢复执行后,被执行人李财将下余案款46533元全部履行完毕,案件执行终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蒲城县人民法院(2016)陕0526民初62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王军洲审 判 员 梁润恒代审判员 何汉平二〇一七年六月十四日书 记 员 孙珊珊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