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粤2071民初7085号
裁判日期: 2017-06-14
公开日期: 2017-08-30
案件名称
中山嘉信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葛军文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中山市第一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中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中山嘉信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葛军文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广东省中山市第一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粤2071民初7085号原告:中山嘉信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中山市东区华柏路12号嘉路华大厦2楼201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2000751089253G。法定代表人:潘伟明,该公司项目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叶自美,该公司物业主管。被告:葛军文,住中山市火炬开发区。原告中山市嘉信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诉被告葛军文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4月25日受理后,原告中山市嘉信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以本案纠纷已解决为由,于2017年6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中山市嘉信物业管理有限公司的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中山市嘉信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撤诉。案件受理费78元,减半收取39元(原告已预交),由原告中山市嘉信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周 逵二〇一七年六月十四日书记员 何浚欢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