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陕0111民初2285号
裁判日期: 2017-06-14
公开日期: 2017-07-17
案件名称
原告西安聚辉物流仓储有限公司与被告王保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灞桥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西安聚辉物流仓储有限公司,王保忠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西安市灞桥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陕0111民初2285号原告:西安聚辉物流仓储有限公司,住所地:西安市灞桥区华清路188号。法定代理人:岳彩强,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曹建华,陕西丰东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王保忠,男,1965年5月23日出生。原告西安聚辉物流仓储有限公司与被告王保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5月11日立案后,依法进行了审理。原告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请求判令被告给付原告借款20000元整,并按银行贷款利息承担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2、诉讼费由被告承担。事实及理由:原、被告系朋友关系,2016年5月10日,被告以做生意缺少流动资金为由从原告处借款20000元,并口头承诺于2016年12月30日还清,但时至今日,被告分文未付,期间原告多次催要未果,无奈诉至法院。本院在审理该案过程中,因被告王保忠涉嫌刑事犯罪,被公安部门关押,本案是否与犯罪事实有关联,需要公安部门进行侦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西安聚辉物流仓储有限公司的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300元,原告已预交,由本院全额退付原告。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现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陕西省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徐 严审 判 员 单娅娜人民陪审员 庞瑜英二〇一七年六月十四日书 记 员 赵 宇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