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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浙1023执291号

裁判日期: 2017-06-14

公开日期: 2018-07-15

案件名称

许绪法、陈达程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天台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台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许绪法,陈达程,许天文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浙江省天台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浙1023执291号申请执行人许绪法,男,1942年3月13日出生,住天台县。被执行人陈达程,男,1971年10月23日出生,住天台县。被执行人许天文,女,1975年2月27日出生,住天台县。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许绪法与被执行人陈达程、许天文民间借贷纠纷的(2016)浙1023民初4764号民事判决书一案中,被执行人陈达程、许天文应申请人借款100000元及利息,并负担案件受理费2300元、执行费1400元。但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亦未向本院申报财产。本院将拒不申报财产的被执行人陈达程、许天文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发出限制高消费令。本院在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实现了债权4394元。本院依职权调查了被执行人陈达程、许天文的银行存款、房产、车辆、股权等财产状况,发现被执行人陈达程、许天文有银行开户,本院进行了冻结,但账户存款余额仅为少量,暂不宜扣划。本院他案已查封了被执行人陈达程、许天文坐落在天台县赤城街道东湖小区11-2幢101室的房产,现该房产已拍卖。本院未发现被执行人陈达程、许天文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许绪法亦未在本院通知的一个月内向本院提供财产线索。上述事实,有银行、房产、车辆、工商查询回执、扣押、冻结执行裁定等证据在卷证实。本院认为,被执行人陈达程、许天文目前无财产可供执行,应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7)浙1023执291号案的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陈达程、许天文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可以恢复申请执行,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债务的义务。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王 卫审 判 员  王才荣代理审判员  丁 盛二〇一七年六月十四日代书 记员  叶占锋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