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川0903行初30号
裁判日期: 2017-06-14
公开日期: 2017-08-22
案件名称
周良珍诉遂宁市交通运输局道路运输管理处行政违法一案行政一审裁定书
法院
遂宁市船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遂宁市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周良珍,遂宁市交通运输局道路运输管理处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
全文
四川省遂宁市船山区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7)川0903行初30号原告:周良珍,女,汉族,1959年9月11日出生,住四川省遂宁市安居区。委托代理人:刘军辉,四川斗城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遂宁市交通运输局道路运输管理处。住地所遂州北路467号。法定代表人:陈欣,该处处长。原告周良珍诉被告遂宁市交通运输局道路运输管理处交通行政处罚一案中,于2017年4月27日向起诉来院。在审理中,原告于2017年6月13日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撤回对被告的起诉,不损害国家、社会的利益以及他人的合法权益,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周良珍撤回起诉。本案诉讼费减半收取人民币25元,由周良珍负担。审 判 长 林凤富人民陪审员 邓小华人民陪审员 冉荣华二〇一七年六月十四日书 记 员 唐 瑶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