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粤0605民初15707号
裁判日期: 2017-06-14
公开日期: 2017-11-28
案件名称
彭荣权与金运通网络支付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金运通网络支付股份有限公司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佛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彭荣权,金运通网络支付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金运通网络支付股份有限公司
案由
财产损害赔偿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
全文
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粤0605民初15707号原告:彭荣权,男,汉族,1994年5月19日出生,住广东省云浮市新兴县,被告:金运通网络支付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住所地: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杨高南路759号9层01单元,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10115351159611U。负责人:王巍成。被告:金运通网络支付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临沂经济技术开发区华夏路110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1300061960814K。法定代表人:王树斌。本院在审理上述原、被告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7年6月14日以两被告已退回涉案款项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是其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依法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彭荣权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减半收取1750元(原告已预交),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莫文华二〇一七年六月十四日书记员 吕冬娥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