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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苏0508执71号

裁判日期: 2017-06-14

公开日期: 2017-11-22

案件名称

马小妹、李红与苏州盛奇置地有限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苏州市姑苏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苏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马小妹,李红,苏州盛奇置地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苏州市姑苏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苏0508执71号申请执行人:马小妹,女,1977年11月1日出生,汉族,住苏州市虎丘区。申请执行人:李红,男,1976年11月20日出生,汉族,住苏州市虎丘区。委托代理人:纪慧,代理上述二原告,江苏钟山明镜(苏州)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胡红霞,代理上述二原告,江苏钟山明镜(苏州)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被执行人:苏州盛奇置地有限公司,住所地苏州市富中街2号。法定代表人:姚长琪,总经理。本院在执行原告马小妹、李红与被告苏州盛奇置地有��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依法对被执行人苏州盛奇置地有限公司在银行的存款情况、在房地产管理部门登记的房地产情况、在车辆管理部门的车辆登记情况、在证劵机构的证劵情况,对申请执行人提供的被执行人的可供执行财产或线索进行了核实。在执行中,本院查封了被执行人苏州盛奇置地有限公司开发的坐落于本市姑苏区陆步桥街1号1幢部分不动产。该不动产系本院其他案件抵押物正在拍卖过程中。除此本院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财产可供执行,且被执行人现已停业。本院向申请执行人发出执行情况、风险告知书、将上述执行情况告知申请执行人,要求其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其他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明确表示,被执行人暂无可供执行的财产,对本院终结本案的本次执行程序无异议。本案可待有财产可供执行,再恢复执行。本案未执行到位金额34092元(其中:本金33000元、逾期付款违约金100元、诉讼费992元)。上述事实,有各协助执行单位出具的财产查询回执、执行笔录等证据证实。本院认为,本案申请执行人享有的债权依法受到法律保护,但债权的实现取决于被执行人是否有履行债务的能力。在本次执行程序中,本院依职权对被执行人的财产进行了调查,未能发现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对本院调查无异议,亦未提供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本次执行程序应予以终结。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王    鸣审判员 ���朱勇健审判员 邵  昌  生二〇一七年六月十四日书记员 韩  昔  妍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