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黑75执4号
裁判日期: 2017-06-14
公开日期: 2018-02-12
案件名称
高健欣、高波、王琴与李晓辉刑事附带民事赔偿纠纷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黑龙江省林区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黑龙江省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高某某,高波,王琴,李晓辉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高级人民法院统一管理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四条
全文
黑龙江省林区中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黑75执4号申请执行人:高某某,女,汉族,。法定代理人:高波,男,汉族。申请执行人:高波,男,汉族。申请执行人:王琴,女,汉族,无职业。高健欣、高波、王琴的委托代理人:徐景玲,女,汉族。被执行人:李晓辉,男,汉族,无职业。申请执行人高健欣、高波、王琴申请执行被执行人李晓辉刑事附带民事赔偿纠纷一案,黑龙江省林区中级人民法院已立案执行。因被执行人李晓辉财产所在地为黑龙江省绥棱县境内,为了利于执行,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高级人民法院统一管理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第14条及黑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执行的相关规定,裁定如下:申请执行人高健欣、高波、王琴依据黑龙江省林区中级人民法院(2016)黑75刑初3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书、黑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2016)黑刑终291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书,申请执行李晓辉刑事附带民事赔偿纠纷一案,由黑龙江省绥棱林区基层法院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连宇平审判员 张 嵩审判员 井玉亭二〇一七年六月十四日书记员 毛宇杰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