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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豫0205民初776号

裁判日期: 2017-06-14

公开日期: 2017-07-03

案件名称

许成军与张建生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开封市禹王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开封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许成军,张建生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南省开封市禹王台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0205民初776号原告:许成军,男,汉族,1972年6月20日生,住开封市鼓楼区。被告:张建生,男,汉族,1953年11月7日生,住开封市龙亭区。原告许成军诉被告张建生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6月13日立案,原告于2017年6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要求撤诉的理由符合国家有关法律的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许成军撤诉。本案诉讼费25元,由原告许成军承担。审 判 员 汪来超二〇一七年六月十四日代书记员 孙艳艳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