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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陕0116民初5265号

裁判日期: 2017-06-14

公开日期: 2017-06-27

案件名称

于凡与张延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长安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于凡,张延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陕西省西安市长安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陕0116民初5265号原告:于凡,男,1982年3月8日出生,住西安市长安区。被告:张延,男,33岁,住西安市长安区。原告于凡与被告张延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因原告于凡在法定期限内未交纳案件受理费,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审判员  王健二〇一七年六月十四日书记员  高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