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陕0116民初5265号
裁判日期: 2017-06-14
公开日期: 2017-06-27
案件名称
于凡与张延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长安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于凡,张延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陕西省西安市长安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陕0116民初5265号原告:于凡,男,1982年3月8日出生,住西安市长安区。被告:张延,男,33岁,住西安市长安区。原告于凡与被告张延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因原告于凡在法定期限内未交纳案件受理费,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审判员 王健二〇一七年六月十四日书记员 高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