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云3123民初412号
裁判日期: 2017-06-14
公开日期: 2017-07-06
案件名称
德宏州古蔺物业管理有限公司盈江分公司与吕义田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盈江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盈江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德宏州古蔺物业管理有限公司盈江分公司,吕义田
案由
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云南省盈江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云3123民初412号原告德宏州古蔺物业管理有限公司盈江分公司法定代表人何学斌,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张国华,男,汉族,1959年3月13日生,黑龙江省友谊县人,大专文化,该公司副经理。特别授权代理。被告吕义田,男,成年,现住云南省盈江县。原告德宏州古蔺物业管理有限公司盈江分公司与被告吕义田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5月25日受理后,原告德宏州古蔺物业管理有限公司盈江分公司于2017年6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德宏州古蔺物业管理有限公司盈江分公司在诉讼期间,以“双方已达成和解协议”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已的诉讼权利所作的处分,经审查其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德宏州古蔺物业管理有限公司盈江分公司撤回对被告吕义田的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征收25元,由原告负担25元(已付),退还原告25元。审判员 寸卫清二〇一七年六月十四日书记员 金云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