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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苏0582民初6697号

裁判日期: 2017-06-14

公开日期: 2017-09-12

案件名称

张丽莉与陆建新、卢利玉等民间借贷纠纷民事诉讼保全裁定书

法院

张家港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张家港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丽莉,陆建新,卢利玉,张家港市三得利特种纱线有限公司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江苏省张家港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苏0582民初6697号申请人:张丽莉。被申请人:陆建新。被申请人:卢利玉。被申请人:张家港市三得利特种纱线有限公司,住所地张家港市塘桥镇妙桥顾家村。法定代表人:陆建新。申请人张丽莉与被申请人陆建新、卢利玉、张家港市三得利特种纱线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申请人张丽莉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对被申请人陆建新、卢利玉、张家港市三得利特种纱线有限公司银行存款8万元进行冻结或查封其相应价值的财产。申请人张丽莉以天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苏州中心支公司的信用提供担保。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张丽莉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申请人陆建新、卢利玉、张家港市三得利特种纱线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8万元或查封其相应价值的财产(冻结银行存款的期限不得超过一年,查封、扣押动产的期限不得超过两年,查封不动产、冻结其他财产权的期限不得超过三年;申请人申请延长期限的,人民法院应当在查封、扣押、冻结期限届满前办理续行查封、扣押、冻结手续,续行期限不得超过前款规定的期限)。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许 跃二〇一七年六月十四日书记员 徐美春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