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晋0928执332号之二
裁判日期: 2017-06-14
公开日期: 2018-07-18
案件名称
五寨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与徐某某借款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五寨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五寨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五寨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徐某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
全文
山西省五寨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晋0928执332号之二申请执行人:五寨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法定代表人:王某某,系该社理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赵某某。被执行人:徐某某,本院在执行五寨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与徐某某借款纠纷一案中,经查被执行人徐某某在银行有个人存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依法冻结被执行人徐某某名下的银行存款126084.92元。本裁定立即执行。审判员 张 勍二〇一七年六月十四日书记员 王建明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