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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晋0928执332号之二

裁判日期: 2017-06-14

公开日期: 2018-07-18

案件名称

五寨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与徐某某借款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五寨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五寨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五寨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徐某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

全文

山西省五寨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晋0928执332号之二申请执行人:五寨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法定代表人:王某某,系该社理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赵某某。被执行人:徐某某,本院在执行五寨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与徐某某借款纠纷一案中,经查被执行人徐某某在银行有个人存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依法冻结被执行人徐某某名下的银行存款126084.92元。本裁定立即执行。审判员 张 勍二〇一七年六月十四日书记员 王建明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