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辽1381民初1479号
裁判日期: 2017-06-14
公开日期: 2017-07-20
案件名称
原告赵永利、王淑兰、张志华、赵晨凯、赵晨阳与被告王海民、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朝阳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北票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票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淑兰,赵某甲,赵某乙,赵永利,张志华,王海民,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朝阳中心支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辽宁省北票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辽1381民初1479号原告:王淑兰,女,1952年10月12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北票市。委托诉讼代理人:赵永利(原告王淑兰之子),男,1980年3月6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北票市。原告:赵某甲,女,2003年11月7日出生,汉族,学生,住北票市。原告赵某甲法定代理人:赵永利(原告赵某甲之父),男,1980年3月6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北票市。原告赵某甲法定代理人:张志华(原告赵某甲之母),女,1980年11月24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北票市。原告:赵某乙,男,2008年3月24日出生,汉族,学生,住北票市。原告赵某乙法定代理人:赵永利(原告赵某乙之父),男,1980年3月6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北票市。原告赵某乙法定代理人:张志华(原告赵某乙之母),女,1980年11月24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北票市。原告:赵永利,男,1980年3月6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北票市。原告:张志华,女,1980年11月24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北票市。被告:王海民,男,1980年12月5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内蒙古赤峰市。被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朝阳中心支公司,住所地朝阳市双塔区朝阳大街一段308号。负责人:王守志,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武晓燕,女,1972年5月4日出生,汉族,被告处职员,住朝阳市。原告赵永利、王淑兰、张志华、赵某乙、赵某甲与被告王海民、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朝阳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原告赵永利、王淑兰、张志华、赵某乙、赵某甲于2017年5月15日立案。原告赵永利、王淑兰、张志华、赵某乙、赵某甲于2017年6月14日以与被告达成和解协议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赵永利、王淑兰、张志华、赵某乙、赵某甲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王海民、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朝阳中心支公司的起诉,意思表示真实,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赵永利、王淑兰、张志华、赵某乙、赵某甲撤回对被告王海民、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朝阳中心支公司的起诉。案件受理费575元,由原告赵永利、王淑兰、张志华、赵某乙、赵某甲负担。审判员 郭振萍二〇一七年六月十四日书记员 许世伟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