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辽0281执恢493号
裁判日期: 2017-06-14
公开日期: 2017-07-05
案件名称
徐凤兰与孙春花身体权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瓦房店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瓦房店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徐凤兰,孙春花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辽宁省瓦房店市人民法院� � 行 裁 定 书(2017)辽0281执恢493号申请执行人:徐凤兰,女,汉族,农民,现住瓦房店市。被执行人:孙春花,女,汉族,农民,现住瓦房店市。本院在执行徐凤兰与孙春花身体权纠纷一案中,申请人与被执行人达成和解,且已履行完毕,申请执行人向我院提出撤销执行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3)瓦民初字第2412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员 商孟祥执行员 沙雪峰执行员 由金玲二〇一七年六月十四日书记员 曲 岩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