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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辽0281执恢493号

裁判日期: 2017-06-14

公开日期: 2017-07-05

案件名称

徐凤兰与孙春花身体权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瓦房店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瓦房店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徐凤兰,孙春花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辽宁省瓦房店市人民法院� � 行 裁 定 书(2017)辽0281执恢493号申请执行人:徐凤兰,女,汉族,农民,现住瓦房店市。被执行人:孙春花,女,汉族,农民,现住瓦房店市。本院在执行徐凤兰与孙春花身体权纠纷一案中,申请人与被执行人达成和解,且已履行完毕,申请执行人向我院提出撤销执行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3)瓦民初字第2412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员  商孟祥执行员  沙雪峰执行员  由金玲二〇一七年六月十四日书记员  曲 岩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