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湘06执190号之二
裁判日期: 2017-06-14
公开日期: 2017-06-27
案件名称
湖南泰通电力科技有限公司与华容县昊天化工实业有限公司、朱涛项目转让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湖南省岳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湖南省岳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湖南泰通电力科技有限公司,华容县昊天化工实业有限公司,朱涛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湖南省岳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湘06执190号之二申请执行人湖南泰通电力科技有限公司。被执行人华容县昊天化工实业有限公司。被执行人朱涛,男,1963年10月18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华容县。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4)岳中民三初字第76号民事判决书,立案执行的申请执行人湖南泰通电力科技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华容县昊天化工实业有限公司、朱涛项目转让合同纠纷一案,于2016年6月2日向俩被执行人送达了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3日内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执行中查明,被执行人华容县昊天化工实业有限公司、朱涛因涉多件执行案件,本案不属首查封,也不是抵押物,无处置权,本案暂应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待首查封法院处置时,再申请参与分配。如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其它财产,可随时恢复原判决的执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六条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4)岳中民三初字第76号民事判决书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付胜芳审判员 胡伏军审判员 甘春汉二〇一七年六月十四日书记员 方天伦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