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鄂远安执字第93号之二
裁判日期: 2017-06-14
公开日期: 2017-07-05
案件名称
远安县森森造林有限责任公司、王明俊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远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远安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远安县森森造林有限责任公司,王明俊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拍卖、变卖财产的规定》:第一条
全文
湖北省远安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鄂远安执字第93号之二申请人远安县森森造林有限责任公司。住址远安县鸣凤镇南门村九组。组织机构代码72611917-4。法定代表人李国���,系该公司经理。被执行人王明俊,男,1970年9月18日出生,汉族,个体工商户,湖北省远安县人,住远安县。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宜昌市中级人民法院(2013)鄂宜昌中民二终字第00465号民事判决书,于2014年3月26日向被执行人送达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王明俊在规定的期限内履行判决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本院于2016年5月3日作出了(2014)鄂远安执字第93号执行裁定书,依法查封了被执行人经营的旧县苗圃围墙内所有的苗木,并对所查封的苗木进行了价值评估,现远安县森森造林有限责任公司向本院申请拍卖被执行人经营的旧县苗圃围墙内所有的苗木用于偿还王明俊所欠场地租金。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拍卖、变卖财产的规定��第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拍卖被执行人王明俊经营的旧县苗圃围墙内所有的苗木。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徐发明审判员 陈映波审判员 田育建二〇一七年六月十四日书记员 朱红艳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