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渝0120民初2835号
裁判日期: 2017-06-14
公开日期: 2017-07-17
案件名称
杨永素与陈加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璧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杨永素,陈加
案由
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重庆市璧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渝0120民初2835号原告:杨永素,女,生于1957年08月01日,汉族,住重庆市璧山区。被告:陈加,男,生于1983年06月16日,汉族,住四川省南部县。原告杨永素与被告陈加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4月19日立案。原告杨永素于2017年6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杨永素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杨永素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杨永素负担(已交纳)。审判员 周会明二〇一七年六月十四日书记员 徐 阳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