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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渝0120民初2835号

裁判日期: 2017-06-14

公开日期: 2017-07-17

案件名称

杨永素与陈加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璧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杨永素,陈加

案由

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重庆市璧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渝0120民初2835号原告:杨永素,女,生于1957年08月01日,汉族,住重庆市璧山区。被告:陈加,男,生于1983年06月16日,汉族,住四川省南部县。原告杨永素与被告陈加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4月19日立案。原告杨永素于2017年6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杨永素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杨永素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杨永素负担(已交纳)。审判员  周会明二〇一七年六月十四日书记员  徐 阳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