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闽0322刑初456号
裁判日期: 2017-06-14
公开日期: 2017-08-21
案件名称
赵军盗窃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仙游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仙游县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赵军
案由
盗窃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一条,第六十四条
全文
福建省仙游县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闽0322刑初456号公诉机关福建省仙游县人民检察院。被告人赵军,男,1976年4月3日出生于河北省巨鹿县,汉族,初中,农民,住河北省巨鹿县,因本案,于2017年4月10日被刑事拘留,于同年4月22日被逮捕。现羁押于仙游县看守所。福建省仙游县人民检察院以仙检公刑诉[2017]422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赵军犯盗窃罪,于2017年5月31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于同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仙游县人民检察院指派代理检察员龚静晶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赵军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福建省仙游县人民检察院指控:2017年4月4日6时许,被告人赵军在仙游县鲤城街道八二五旁的“忆网情深”网吧内上网时,趁被害人陈某上网睡觉,窃走被害人陈某放在电脑充电的一部苹果6PLUS手机,经仙游县价格认证中心鉴定价格认定,该部被盗手机价值人民币3230元。上述事实,被告人赵军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物证辨认作案现场照片,书证收款收据、到案经过,视听资料监控视频截图,被害人陈某的陈述,鉴定意见仙游县价格认证中心价格认定结论书及被告人赵军的庭前供述与辩解等证据证实,经庭审质证属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赵军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他人财物,共计价值人民币3230元,数额较大,其行为侵犯他人的财产所有权,构成盗窃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鉴于其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可予从轻处罚。据此,根据赵军的犯罪事实、犯罪性质、情节和对于社会的危害程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六十一条、第六十四条的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赵军犯盗窃罪,判处拘役五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千五百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二○一七年四月十日起至二○一七年九月九日止;罚金限本判决生效后三日内缴纳)。二、责令被告人赵军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日内退赔给被害人陈振人民币三千二百三十元。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福建省莆田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判员 朱国忠二〇一七年六月十四日书记员 林 煌附:《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有关法律条文第六十一条对于犯罪分子决定刑罚的时候,应当根据犯罪的事实、犯罪的性质、情节和对于社会的危害程度,依照本法的有关规定判处。第六十七条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被采取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正在服刑的罪犯,如实供述司法机关还未掌握的本人其他罪行的,以自首论。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第二百六十四条盗窃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或者多次盗窃、入户盗窃、携带凶器盗窃、扒窃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PAGE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