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湘1129执恢74号
裁判日期: 2017-06-14
公开日期: 2017-10-18
案件名称
(2017)湘1129执恢74号申请执行人蒋永农、李露生与王步年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XX瑶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XX瑶族自治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湖南省XX瑶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执 行 结 案 通 知 书(2017)湘1129执恢74号申请执行人:蒋永农,男,1955年5月29日生,汉族,湖南省XX瑶族自治县人。申请执行人:李露生,男,1962年9月18日生,汉族,湖南省XX瑶族自治县人。被执行人:王步年,男,1954年9月25日生,瑶族,湖南省XX瑶族自治县人。本院执行的申请执行人蒋永农、李露生与被执行人王步年借款合同纠纷的湖南省XX瑶族自治县人民法院(2015)华法民初字第2006号民事判决一案,被执行人已按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履行完毕。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五条的规定,通知如下:湖南省XX瑶族自治县人民法院(2015)华法民初字第2006号民事判决执行完毕。二〇一七年六月十四日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