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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鲁0812执恢105号

裁判日期: 2017-06-14

公开日期: 2017-06-19

案件名称

兖州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贾道荣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济宁市兖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济宁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兖州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贾道荣,贾道光,李庆滨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济宁市兖州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鲁0812执恢105号申请执行人:兖州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住兖州区建设东路271号。被执行人:贾道荣,女性,1969年2月15日出生,住兖州市;被执行人:贾道光,男性,1970年4月10日出生,住兖州市;被执行人:李庆滨,男性,1969年5月14日出生,住兖州市。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兖州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与被执行人贾道荣、贾道光、李庆滨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因申请人撤回执行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7)鲁0812执恢105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员  张秀奇二〇一七年六月十四日书记员  郭晓歌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