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鲁0812执恢105号
裁判日期: 2017-06-14
公开日期: 2017-06-19
案件名称
兖州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贾道荣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济宁市兖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济宁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兖州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贾道荣,贾道光,李庆滨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济宁市兖州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鲁0812执恢105号申请执行人:兖州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住兖州区建设东路271号。被执行人:贾道荣,女性,1969年2月15日出生,住兖州市;被执行人:贾道光,男性,1970年4月10日出生,住兖州市;被执行人:李庆滨,男性,1969年5月14日出生,住兖州市。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兖州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与被执行人贾道荣、贾道光、李庆滨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因申请人撤回执行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7)鲁0812执恢105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员 张秀奇二〇一七年六月十四日书记员 郭晓歌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