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川0104民初2870号
裁判日期: 2017-06-14
公开日期: 2017-09-20
案件名称
王佳与深圳市宏信融通投资担保有限公司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成都市锦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成都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佳,深圳市宏信融通投资担保有限公司
案由
财产损害赔偿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成都市锦江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川0104民初2870号原告:王佳,女,1986年4月20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营山县。委托诉讼代理人:张懿邈,北京盈科(成都)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深圳市宏信融通投资担保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罗湖区。法定代表人:郑显航,任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陈静琳,女,系深圳市宏信融通投资担保有限公司员工。本院在审理原告王佳与被告深圳市宏信融通投资担保有限公司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中,本院于2017年4月7立案。原告王佳于2017年6月2日向本院申请撤诉。本院认为,原告王佳自愿向本院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佳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王佳负担。(此页无正文)审判员 唐江二〇一七年六月十四日书记员 余丹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