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甘0921执150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6-14
公开日期: 2017-07-06
案件名称
张占东与秦国锋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金塔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金塔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张占东,秦国锋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
全文
甘肃省金塔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甘0921执150号之一申请执行人:张占东。被执行人:秦国锋。金塔县人民法院(2016)甘0921民初630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扣划被执行人秦国锋在中国农业银行金塔县支行XXXX账户存款2637元至法院指定账户。本裁定立即执行。审判员 马洪义二〇一七年六月十四日书记员 王永伟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