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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甘0921执150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6-14

公开日期: 2017-07-06

案件名称

张占东与秦国锋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金塔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金塔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张占东,秦国锋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

全文

甘肃省金塔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甘0921执150号之一申请执行人:张占东。被执行人:秦国锋。金塔县人民法院(2016)甘0921民初630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扣划被执行人秦国锋在中国农业银行金塔县支行XXXX账户存款2637元至法院指定账户。本裁定立即执行。审判员  马洪义二〇一七年六月十四日书记员  王永伟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