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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赣0521执832号

裁判日期: 2017-06-14

公开日期: 2018-02-13

案件名称

刘木水、江西甘霖生物科技有限责任公司劳务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分宜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分宜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刘木水,江西甘霖生物科技有限责任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二条

全文

江西省分宜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赣0521执832号申请执行人刘木水。被执行人江西甘霖生物科技有限责任公司。法定代表人:王静。本院在执行刘木水申请江西甘霖生物科技有限责任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中,查明被执行人江西甘霖生物科技有限责任公司暂无履行能力。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六条第一款第(五)项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2条第(2)项的规定,裁定如下:中止江西省分宜县人民法院(2016)赣0521民初1150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张春平审判员  李 斌审判员  刘新云二〇一七年六月十四日书记员  胡 端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