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川1303民初1356号
裁判日期: 2017-06-14
公开日期: 2017-09-12
案件名称
原告肖芳群诉被告贺久全离婚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南充市高坪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充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肖芳群,贺久全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四川省南充市高坪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川1303民初1356号原告肖芳群,女,1973年出生,汉族,住四川省南充市顺庆区。被告贺久全,男,1975年出生,汉族,住南充市高坪区清溪街道办事处。本院在审理原告肖芳群诉被告贺久全离婚纠纷一案中,本院于2017年5月24日立案。原告肖芳群于2017年6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肖芳群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肖芳群撤回对被告贺久全的起诉。案件受理费130元(减半收取),由原告肖芳群承担。审判员 田晓勇二〇一七年六月十四日书记员 严 蝶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