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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川1303民初1356号

裁判日期: 2017-06-14

公开日期: 2017-09-12

案件名称

原告肖芳群诉被告贺久全离婚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南充市高坪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充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肖芳群,贺久全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四川省南充市高坪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川1303民初1356号原告肖芳群,女,1973年出生,汉族,住四川省南充市顺庆区。被告贺久全,男,1975年出生,汉族,住南充市高坪区清溪街道办事处。本院在审理原告肖芳群诉被告贺久全离婚纠纷一案中,本院于2017年5月24日立案。原告肖芳群于2017年6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肖芳群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肖芳群撤回对被告贺久全的起诉。案件受理费130元(减半收取),由原告肖芳群承担。审判员  田晓勇二〇一七年六月十四日书记员  严 蝶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