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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湘1382民初1130号

裁判日期: 2017-06-14

公开日期: 2017-06-22

案件名称

曾勤俭、梁清桂等与岳阳林节森商贸有限公司、李树等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涟源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涟源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曾勤俭,梁清桂,李革文,岳阳林节森商贸有限公司,李树,李喜莲,左亮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湖南省涟源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湘1382民初1130号原告曾勤俭,男,1962年2月28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涟源市。原告梁清桂,女,1965年2月16日出生,汉族,居民,住湖南省涟源市。原告李革文,女,1970年7月12日出生,汉族,居民,住湖南省娄底市娄星区。被告岳阳林节森��贸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岳阳市岳阳楼区城陵矶海关路洪家洲恒泰小区17栋501室。法定代表人李喜莲,该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李莹,湖南泓锐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特别授权。委托诉讼代理人彭上,湖南泓锐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一般代理。被告李树,男,1980年11月18日出生,汉族,居民,住湖南省岳阳市岳阳楼区。被告李喜莲,女,1982年6月30日出生,汉族,居民,住湖南省平江县。被告左亮,男,1988年10月25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湖南省湘潭县。原告曾勤俭、梁清桂、李革文与被告岳阳林节森商贸有限公司、李树、李喜莲、左亮民间借贷纠纷一案,���院于2017年5月17日立案,因原、被告双方达成庭外和解,原告曾勤俭、梁清桂、李革文于2017年6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曾勤俭、梁清桂、李革文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且无规避法律的行为,本院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曾勤俭、梁清桂、李革文撤回对被告岳阳林节森商贸有限公司、李树、李喜莲、左亮的起诉。本案受理费34640元,减半收取17320元,诉前财产保全费5000元,合计22320元,由原告曾勤俭、梁清桂、李革文负担。审 判 长  李劲松人民陪审员  陈楚文人民陪审员  梁志军二〇一七年六月十四日代理书记员  李佳绩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