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湘02民初168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6-14
公开日期: 2017-07-05
案件名称
中国音像著作权集体管理协会与醴陵市天河娱乐会所著作权权属、侵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湖南省株洲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湖南省株洲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中国音像著作权集体管理协会,醴陵市天河娱乐会所
案由
著作权权属、侵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湖南省株洲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湘02民初168号之一原告:中国音像著作权集体管理协会,住所地北京市朝阳区呼家楼京广中心商务楼401室。法定代表人:邹建华。委托诉讼代理人:魏叔清,湖南高天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洪跃林,湖南高天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醴陵市天河娱乐会所,住所地醴陵市泉湖路青云公馆二楼。经营者:张志国。原告中国音像著作权集体管理协会与被告醴陵市天河娱乐会所著作权权属、侵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12月1日立案受理。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中国音像著作权集体管理协会于2017年6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中国音像著作权集体管理协会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中国音像著作权集体管理协会撤诉。本案案件受理费2740元,减半收取1370元,由原告中国音像著作权集体管理协会负担。审 判 长 彭建爱代理审判员 陈 政人民陪审员 李国兴二〇一七年六月十四日书 记 员 马 毅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