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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苏1322民初3473号

裁判日期: 2017-06-14

公开日期: 2018-01-11

案件名称

颜恋恋与詹勇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沭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沭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颜恋恋,詹勇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江苏省沭阳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苏1322民初3473号原告:颜恋恋,男,1988年9月7日出生,汉族,沭阳县人,住沭阳县。被告:詹勇,男,1982年7月3日出生,汉族,沭阳县人,住沭阳县。原告颜恋恋与被告詹勇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3月6日立案后,经审查发现有不宜适用简易程序的情形,裁定转为普通程序,于2017年6月15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颜恋恋到庭参加诉讼,被告詹勇经本院合法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颜恋恋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请求判令被告归还借款10000元。事实和理由:被告于2016年7月1日向原告借款10000元,并立下借据一份,约定2016年7月10日前还清,借款期限届满后,经原告多次索要,被告总以各种理由推诿拖延,拒不还款,故原告诉至法院,请求支持原告的诉讼请求。原告颜恋恋为支持其诉讼请求,向本院提交由被告詹勇出具的借条一份,证明被告向原告借款10000元的事实。被告詹勇未到庭答辩,亦未提交证据。本院经庭审,认为原告提交的证据真实、合法并与本案有关联,可以作为本案认定事实的依据,并据此认定事实如下:2016年7月1日,被告詹勇向原告颜恋恋借款10000元,并于借款当日向原告出具借条一份,载明:“今借到颜恋恋壹万元整于十日内归还。詹勇2016.7.1”。现原告要求被告返还借款未果,故诉至法院,形成本案诉讼。本院认为:原告颜恋恋与被告詹勇之间的借贷关系,由原告提供的借条为凭,且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本院依法予以确认。现原告要求被告返还借款10000元,有事实和法律依据,本院对此依法予以支持。被告詹勇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不影响本案的正常审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詹勇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返还原告颜恋恋借款10000元。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50元(已由原告颜恋恋预交25元),由被告詹勇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宿迁市中级人民法院,并同时向该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50元(该院开户行:中国农业银行宿城支行,户名:宿迁市财政局国库处,账号:46×××80)。审 判 长  葛 蕾人民陪审员  沈海萍人民陪审员  马常会二〇一七年六月十四日书 记 员  詹文成书 记 员  王天一附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借款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期限返还借款。对借款期限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照本法第六十一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借款人可以随时返还;贷款人可以催告借款人在合理期限内返还。《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判决。第二百五十三条被执行人未按判决、裁定和其他法律文书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应当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被执行人未按判决、裁定和其他法律文书指定的期间履行其他义务的,应当支付迟延履行金。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