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皖1122执32号
裁判日期: 2017-06-14
公开日期: 2017-07-17
案件名称
刘焕懂、汪令明买卖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来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来安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刘焕懂,汪令明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安徽省来安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皖1122执32号申请执行人:刘焕懂,男,1977年9月17日生,汉族,驾驶员,户籍所在地安徽省定远县,经常居住地扬州市邗江区,被执行人:汪令明,男,1968年5月15日生,汉族,个体户,住安徽省来安县,申请人刘焕懂与被执行人汪令明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6)皖1122民初1697号民事判决书,确定被执行人于判决生效后向申请人支付46070元。在本案执行过程中,与被执行人达成和解并履行完毕,据此,本案予以和解并履行完毕结案。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规定,裁定如下:来安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6)皖1122民初1697号民事判决书以和解并履行完毕结案。本裁定经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唐明翠审判员 郭跃才审判员 王飞兵二〇一七年六月十四日书记员 房云洁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