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鄂05民终1056号
裁判日期: 2017-06-14
公开日期: 2017-07-05
案件名称
邓帮新、宜昌燊鑫资产管理有限公司与罗木远民间借贷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湖北省宜昌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湖北省宜昌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邓帮新,宜昌燊鑫资产管理有限公司,罗木远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
全文
湖北省宜昌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鄂05民终1056号上诉人(原审被告):邓帮新,女,汉族,1955年4月1日出生,住宜都市红花套镇。委托诉讼代理人:严宏政,湖北七君律师事务所律师。上诉人(原审被告):宜昌燊鑫资产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宜昌市伍家岗区。法定代表人:吴春艳,该公司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邱家兰,女,土家族,1975年5月15日出生,该公司工作人员,住宜昌市西陵区。被上诉人(原审原告):罗木远,男,汉族,1949年3月16日出生,户籍地宜都市红花套镇,现住红花套镇。上诉人邓帮新、宜昌燊鑫资产管理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罗木远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宜都市人民法院(2016)鄂0581民初1694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本院认为,原审判决认定基本事实不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一、撤销宜都市人民法院(2016)鄂0581民初1694号民民事判决;二、本案发回宜都市人民法院重审。上诉人邓帮新、宜昌燊鑫资产管理有限公司各自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3050元,均向各自予以退回。审 判 长 廖朝平审 判 员 刘乾华审 判 员 罗 娟二〇一七年六月十四日法官助理 张肖芳书 记 员 张程程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