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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浙0602民初5506号

裁判日期: 2017-06-14

公开日期: 2017-09-29

案件名称

浙江民泰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绍兴分行与王学锋、陈鹏飞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绍兴市越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绍兴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浙江民泰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绍兴分行,王学锋,陈鹏飞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浙江省绍兴市越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浙0602民初5506号原告:浙江民泰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绍兴分行。住所地:绍兴市延安东路618号。负责人:郭燕萍,该分行行长。委托诉讼代理人(特别授权):沃亚琪、俞莹,该分行员工。被告:王学锋,男,1985年2月12日出生,汉族,住嵊州市。被告:陈鹏飞,男,1984年6月27日出生,汉族,住嵊州市。本院在审理原告浙江民泰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绍兴分行诉被告王学锋、陈鹏飞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浙江民泰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绍兴分行既未在规定的期限内预交案件受理费,亦未提出缓缴或免缴的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自动撤诉处理。代理审判员  黎小军二〇一七年六月十四日书 记 员  陈 娟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