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浙11执15号
裁判日期: 2017-06-14
公开日期: 2017-07-04
案件名称
云和创意森林工艺品有限公司、朴成龙买卖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浙江省丽水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浙江省丽水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云和创意森林工艺品有限公司,朴成龙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浙江省丽水市中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浙11执15号申请执行人:云和创意森林工艺品有限公司,住所地:中华人民共和国浙江省云和县杨柳河工业园区通泰路1号,组织机构代码:30741666-8。法定代表人:郭银花。被执行人朴成龙(PARKSEONGYONG),男,1965年7月15日出生,大韩民国公民,住大韩民国。云和创意森林工艺品有限公司与朴成龙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2016)浙11民初32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因朴成龙未在法定期限内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金钱给付义务,本院于2017年2月16日立案执行,执行标的668670.37元人民币。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朴成龙向申请执行人云和创意森林工艺品有限公司主动履行了部分货款。被执行人朴成龙系大韩民国公民,目前尚在韩国,无法通过执行管理系统查询其银行存款,无法对其采取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护照作废、限制出境报备等强制执行措施。本院依职权调查未发现被执行人朴成龙有可供执行财产。2017年6月5日,申请执行人云和创意森林工艺品有限公司向本院提交申请,从被执行人的实际情况和双方今后的合作考虑,要求撤销执行申请。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执行人云和创意森林工艺品有限公司撤销执行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且不损害其他第三人的合法权益,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7)浙11执15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程建勇审 判 员 殷晓军审 判 员 金晓红二〇一七年六月十四日代书记员 杨 玲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