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黑0129执306号
裁判日期: 2017-06-14
公开日期: 2018-07-12
案件名称
黑龙江延寿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王造祥、刘远富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延寿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延寿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黑龙江延寿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王造祥,刘远富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黑龙江省延寿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黑0129执306号申请执行人黑龙江延寿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原延寿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组织机构代码MA18XAYA1,住所地黑龙江省延寿县。法定代表人刘洪涛,职务董事长。委托代理人纪德真,男,1970年3月20日生,汉族,黑龙江延寿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职工,住黑龙江省延寿县。被执行人王造祥,男,1962年5月9日生,住黑龙江省延寿县。被执行人刘远富,男,1971年3月10日生,住黑龙江省延寿县。本院执行的黑龙江延寿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延寿县人民法院于2016年12月16日作出的(2016)黑0129民初2634号民事调解书申请执行王造祥、刘远富借款合同纠纷一案,黑龙江延寿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于2017年3月14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要求被执行人给付王造祥贷款本金80000.00元,利息13193.28元,刘远富贷款本金70000元,利息11544.12元,案件受理费1897.5元及迟延履行期间债务利息,并承担案件申请执行费。本案在执行过程中,双方达成被执行人王造祥于2017年10月30日前还清欠款本息的和解协议,申请人于2017年6月14日向本院提交书面申请,申请终结本案本次执行程序。本院已将王造祥、刘远富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限制其高消费。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延寿县人民法院于2016年12月16日作出的(2016)黑0129民初2634号民事调解书的本次执行程序。被执行人如未按和解协议履行,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员 王金林二〇一七年六月十四日书记员 贾晨曦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