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辽0283执82号
裁判日期: 2017-06-14
公开日期: 2017-08-04
案件名称
王衍林与肖德洪劳务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庄河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庄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衍林,肖德洪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庄河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辽0283执82号申请执行人:王衍林,男,1959年8月22日出生,现住庄河市。被执行人:肖德洪,男,1962年10月20日出生,现住庄河市。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王衍林与被执行人肖德洪劳务合同纠纷一案中,经查,被执行人肖德洪有坐落于庄河市兴达街道前进委向阳路一段X的房产一处(房产证号:X,面积79㎡),有位于庄河市太平岭乡某屯100余亩地上的12个蔬菜大棚,已被本院另案保全查封。依照相关法律规定,裁定如下:一、查封被执行人肖德洪所有的坐落于庄河市兴达街道前进委向阳路一段X的房产一处(房产证号:X,面积79㎡),期限为三年。二、查封被执行人肖德洪所有的位于庄河市太平岭乡某屯100余亩地上的12个蔬菜大棚,期限为三年。需要续行查封的,应当在查封期限届满前十五日内向法院提出续行查封的书面申请;履行义务后可以申请解除查封。本裁定立即执行。审 判 长 曹 平审 判 员 刘轶华代理审判员 付晓东二〇一七年六月十四日书 记 员 李 玲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