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鲁0402民初2118号

裁判日期: 2017-06-14

公开日期: 2017-12-05

案件名称

薛阳与王本行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枣庄市市中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枣庄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薛阳,王本行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

全文

山东省枣庄市市中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鲁0402民初2118号原告:薛阳,男,汉族,1970年5月出生,住枣庄市薛城区。被告:王本行,男,1956年4月出生,住枣庄市市中区。本院在审理原告薛阳与被告王本行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7年6月14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的申请,要求对被告的房产进行财产保全,并已提供担保。本院认为,原告的财产保全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查封被告王本行位于新城区光明大道安侨公寓东盛4号楼东1单元3层东户的房产(房产证号为:枣房权证枣字第××号)。查封期限为三年。在查封期限内不得买卖、转让、抵押、办理过户等。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本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陈照荣二〇一七年六月十四日书记员  刘 飞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