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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晋0121民初1622号

裁判日期: 2017-06-14

公开日期: 2017-10-23

案件名称

山西清徐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西谷支行与郝云虎、乔娟娟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清徐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清徐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山西清徐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西谷支行,郝云虎,乔娟娟,陈志欣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九十六条,第一百九十八条,第二百零五条,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十八条第一款,第二十一条第一款,第三十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山西省清徐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6)晋0121民初1622号原告:山西清徐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西谷支行,住所地,山西省清徐县西谷乡西谷村崇文街1号。负责人:王立,行长。委托诉讼代理人:刘树春,男,该公司员工,住山西省清徐县王答乡王答村。委托诉讼代理人:彭培俊,男,该公司员工,住住山西省清徐县王答乡王答村。被告:郝云虎,男,1964年11月7日出生,汉族,山西省清徐县王答乡董家营村居民。被告:乔娟娟,女,1965年12月30日出生,汉族,山西省清徐县徐沟镇东北坊村居民。被告:陈志欣,女,1988年10月16日出生,汉族,山西省清徐县城居民,住山西省清徐县。原告山西清徐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西谷支行(��下简称清徐农村银行西谷支行)与被告郝云虎、乔娟娟、陈志欣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12月1日立案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清徐农村银行西谷支行的负责人王立到庭参加诉讼。被告郝云虎、乔娟娟、陈志欣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清徐农村银行西谷支行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请求依法判令郝云虎、乔娟娟偿还清徐农村银行西谷支行本金200000元,利息42513.64元(利息从2015年3月21日至2016年9月20日止),两项共计242513.64元,以及至还款之日的合同利息。2.判令陈志欣承担连带担保偿还责任。事实与理由:郝云虎、乔娟娟系夫妻关系。2014年12月30日,郝云虎、乔娟娟以购驴肉为由向清徐农村银行西谷支行借款200000元,陈志欣自愿承担担保责任。由此签订了”借款借据、贷款合同、保证合同”,约定期限一年,月利率9.33‰,按月结息,逾期加罚比例50%,挤占挪用加罚100%。贷款到期日为2015年12月29日。当日清徐农村银行西谷支行向郝云虎、乔娟娟发放了该笔贷款。结果郝云虎、乔娟娟将利息结算至2015年3月21日就不再履行还利息义务,经清徐农村银行西谷支行多次催要,郝云虎、乔娟娟、陈志欣以资金紧张为由,一直拒还。为此,清徐农村银行西谷支行诉至法院。郝云虎、乔娟娟、陈志欣未递交书面答辩意见。清徐农村银行西谷支行围绕其诉讼请求提供的证据为:借款借据、贷款合同、保证合同、三被告身份证明、财产共有人同意借款意见书、同意担保意见书。证明郝云虎向清徐农村银行西谷支行贷款200000元,乔娟娟是郝云虎的妻子,签订有财产共有人同意借款意见书,陈志欣签订了保证合同,并签订了同意担保意见书。本院对清徐农村银行西谷支行提交的证据认证如下:经审查,上述证据来源合法、客观真实,与本案具有关联性,证据之间可互相印证,本院予以采信。本院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郝云虎、乔娟娟系夫妻关系。2014年12月30日,清徐农村银行西谷支行与郝云虎签订了贷款合同、与陈志欣签订了保证合同。贷款合同中约定贷款金额为200000元,贷款用途为驴肉,贷款期限从2014年12月30日起至2015年12月29日止,担保方式为保证。保证合同中约定陈志欣为郝云虎的贷款,愿意向清徐农村银行西谷支行提供保证担保,保证方式为连带责任保证,担保期间为贷款合同约定的债务履行期满之日起二年,担保范围为贷款本金、利息、罚息、复利、违约金、诉讼费等。乔娟娟向清徐农村银行西谷支行出具了财产共有人同意借款意见书,意见书的主要内容为愿意用夫妻双方共有财产清偿借款本金及利息。陈志欣向清徐农村银行西谷支行出具了同意担保意见书,载明同意为郝云虎的借款200000元提供保证担保,并承担连带担保责任。上述合同签订后,清徐农村银行西谷支行按约定向郝云虎发放了贷款,双方签订了借款借据,借据中约定月利率为9.33‰。借款后郝云虎将利息还至2015年3月20日,之后未偿还利息及本金。本院认为,清徐农村银行西谷支行与郝云虎签订的贷款合同、与陈志欣签订的保证合同是双方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法律的规定,均系有效合同,双方应按合同约定全面履行义务。郝云虎未按约定偿还借款本金和利息,违反了合同的约定,因此,清徐农村银行西谷支行要求郝云虎偿还借款本金及利息的诉讼请求,应予支持。郝云虎的妻子乔娟娟同意贷款并承诺与郝云虎共同承担该笔债务,愿用夫妻共同财产清偿所欠全部借款本金及利息,因此,清徐农村银行西谷支行要求乔娟娟共同偿还借款本金及利息的诉讼请求,应予以支持。我国担保法规定当事人在保证合同中约定保证人与债务人对债务承担连带责任的,为连带责任保证,连带责任保证的债务人在主合同规定的债务履行期届满没有履行债务的,债权人可以要求债务人履行债务,也可以要求保证人在其保证范围内承担保证责任。陈志欣自愿为郝云虎提供连带责任担保,故对清徐农村银行西谷支行要求陈志欣承担连带偿还责任的请求予以支持。综上所述,郝云虎、乔娟娟未按约偿还清徐农村银行西谷支行借款200000元、2015年3月21日至2016年9月20日的利息42513.64元,陈志欣也未履行还款义务,系违约行为。对清徐农村银行西谷支行的诉讼请求予以支持。郝云虎、乔娟娟、陈志欣经本院传票传唤,拒���到庭参加诉讼,视为其放弃了自己的诉讼权利,如产生与其不利的法律后果,理应由其自行承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九十六条、第一百九十八条、第二百零五条、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十八条、第二十一条、第三十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规定,判决如下:一、由郝云虎、乔娟娟于本判决生效后十五日内共同偿还山西清徐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西谷支行借款本金200000元、利息42513.64元,共计242513.64元及本金全部偿还之日的利息(按合同中约定的利率计算)。二、陈志欣对上述借款及利息承担连带偿还责任。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4938元、公告费560元,由郝云虎、乔娟娟、陈志欣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太原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长  魏艳萍审判员  荣桂琴审判员  张艳芳二〇一七年六月十四日书记员  韩飞飞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