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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晋0428民初441号

裁判日期: 2017-06-14

公开日期: 2017-06-21

案件名称

原告山西长子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李杰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长子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子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山西长子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李杰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长子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晋0428民初441号原告:山西长子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长子县漳源中路**号。法定代表人:李海青,任董事长职务。委托诉讼代理人:张泽宇,男,山西长子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风险资产管理部科员。被告:李杰,男,1979年10月21日出生,汉族。原告山西长子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李杰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4月28日立案。原告山西长子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于2017年6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自愿撤回起诉,不违反法律相关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山西长子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撤诉。案件受理费1535元,减半收取计767.5元,由原告山西长子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负担。审 判 长  苏云生人民陪审员  师丽芳人民陪审员  白小灵二〇一七年六月十四日书 记 员  张茜茜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