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甘03执71号

裁判日期: 2017-06-14

公开日期: 2017-06-28

案件名称

刘光荣执行裁定书

法院

甘肃省金昌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甘肃省金昌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刘光荣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甘肃省金昌市中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甘03执71号被执行人:刘光荣,男,1963年1月2日出生。本院民事审判第二庭移送执行的被执行人刘光荣委托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4月25日作出(2017)甘03民终97号民事判决,确认:刘光荣应负担诉讼费300元及申请执行费50元。2017年5月23日,本院民事审判第二庭将该案移送执行,本院于同日立案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经查,被执行人无业、没有经济来源,生活确实困难,无财产可供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7)甘03执71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李军年审判员  陈兴昆审判员  李 伟二〇一七年六月十四日书记员  张小平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