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甘03执71号
裁判日期: 2017-06-14
公开日期: 2017-06-28
案件名称
刘光荣执行裁定书
法院
甘肃省金昌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甘肃省金昌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刘光荣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甘肃省金昌市中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甘03执71号被执行人:刘光荣,男,1963年1月2日出生。本院民事审判第二庭移送执行的被执行人刘光荣委托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4月25日作出(2017)甘03民终97号民事判决,确认:刘光荣应负担诉讼费300元及申请执行费50元。2017年5月23日,本院民事审判第二庭将该案移送执行,本院于同日立案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经查,被执行人无业、没有经济来源,生活确实困难,无财产可供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7)甘03执71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李军年审判员 陈兴昆审判员 李 伟二〇一七年六月十四日书记员 张小平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