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京0105执18287号
裁判日期: 2017-06-14
公开日期: 2018-07-06
案件名称
林京等民事执行裁定书
法院
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张国利,林京,张文茹,北京睿思智业文化传媒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京0105执18287号申请执行��:张国利,女,1984年3月4日出生,汉族,北京玖盈财富投资管理有限公司职员,住北京市丰台区。被执行人:林京,男,1962年1月22日出生,汉族,工作单位不详,住北京市大兴区。被执行人:张文茹,女,1977年3月11日出生,汉族,工作单位不详,住内蒙古赤峰市。被执行人:北京睿思智业文化传媒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昌平区。法定代表人林京。本院执行张国利与林京、张文茹、北京睿思智业文化传媒有限公司民事纠纷一案,执行依据为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6)京0105民初6561号生效法律文书。申请执行人张国利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要求被执行人林京、张文茹、北京睿思智业文化传媒有限公司依照生效法律文书内容偿还借款本息四万四千零五十三元三角二分,并以三万七千三百三十三元三角三分为基数按照年利率百分之二十四的标准向原告张国利支付自二〇一五年十二月十四日始至其实际还清借款本息之日止的逾期违约金。案件受理费901元及公告费560元,由林京、张文茹、北京睿思智业文化传媒有限公司负担。本院于2017年10月9日立案后,依法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限制消费令。被执行人未到庭谈话、本院无法联系到林京、张文茹、北京睿思智业文化传媒有限公司。经本院通过北京法院执行办案系统和全国法院网络执行查控系统查询被执行人林京、张文茹、北京睿思智业文化传媒有限公司名下的存款、车辆、不动产、有价证券等财产情况,现未发现被执行人名下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本院依法将被执行人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并限制其高消费。申请执行人张国利亦无法提供其他可供执行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同意并认可终结本���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次执行程序终结后,申请执行人张国利可要求被执行人继续履行债务,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被执行人林京、张文茹、北京睿思智业文化传媒有限公司仍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债务的义务。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员 李清泉二〇一八年六月十四日书记员 王 垚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