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吉0102执1057号
裁判日期: 2017-06-14
公开日期: 2017-10-19
案件名称
张延与李志恒、武继荣借款合同纠纷民事裁定书
法院
长春市南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春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张延,武继荣,李志恒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第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
全文
长春市南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吉0102执1057号申请执行人张延被执行人武继荣、李志恒上列当事人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由于被执行人未能按(2015)南民初字第2222号民事判决书确定的义务履行,故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242、243、244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冻结、扣划被执行人武继荣、李志恒银行存款人民币45069元(含执行费572元)及利息或查封、扣押其等值财产。本裁定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张中明审判员 王 冰审判员 黄志刚二〇一七年六月十四日书记员 潘建华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