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苏0691民初1148号

裁判日期: 2017-06-14

公开日期: 2017-07-12

案件名称

1148上海君威钢绳索具有限公司与江苏帅龙集团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南通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上海君威钢绳索具有限公司,江苏帅龙集团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江苏省南通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苏0691民初1148号原告:上海君威钢绳索具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宝山区春和路380号。法定代表人:王世君,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余恩来,上海市天目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江苏帅龙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南通市经济技术开发区小海街道通启路8号。法定代表人:黄新美,董事长。原告上海君威钢绳索具有限公司与被告江苏帅龙集团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6月7日立案。原告上海君威钢绳索具有限公司于2017年6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上海君威钢绳索具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上海君威钢绳索具有限公司撤诉。案件受理费3300元,减半收取1650元,由原告上海君威钢绳索具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沈征宇二〇一七年六月十四日书记员  杜 谅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