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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鲁0811民初4743号

裁判日期: 2017-06-14

公开日期: 2017-07-02

案件名称

张长峰、济宁巨能煤炭化工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济宁市任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济宁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长峰,济宁巨能煤炭化工有限公司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山东省济宁市任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鲁0811民初4743号申请人:张长峰,男,汉族,1974年8月24日出生,住济宁高新区,被申请人:济宁巨能煤炭化工有限公司,地址济宁市任城区二十里铺北村。法定代表人:程杨,经理。原告张长峰与被告济宁巨能煤炭化工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申请人张长峰于2017年6月13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对被申请人价值为11万元的机器:箱式变电站一台,型号ZBW-800-10/0.4,生产厂家为泰安宏图电器有限公司;交流异步发电机一台,型号为TFW,生产厂家为山东汶上新明远机电设备有限公司;预加氢反应器(R301)一台,产品编号KL08-060,生产厂家为河南科隆石化装备有限公司进行查封。申请人张长峰向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济宁中心支公司申请诉讼财产保全责任保险提供担保。本院经审查认为,法院对于可能因当事人一方的行为或者其他原因,使判决难以执行或者造成当事人其他损害的案件,根据对方当事人的申请,可以裁定对其财产进行保全。本案存在因被申请人原因使判决难以执行或者造成申请人其他损害的情况。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予申请人张长峰查封被申请人济宁巨能煤炭化工有限公司机器二台(价值11万元)的保全申请。案件申请费1070元,由申请人张长峰预交。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杨晓勇二〇一七年六月十四日书记员  韩 霞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