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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陕0622民初570号

裁判日期: 2017-06-14

公开日期: 2017-06-28

案件名称

原告郭定江与被告延川县乾坤湾镇人民政府返还原物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延川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延川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郭定江,延川县乾坤湾镇人民政府

案由

返还原物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陕西省延川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陕0622民初570号原告:郭定江,男,1949年1月26日出生,汉族,小学文化。被告:延川县乾坤湾镇人民政府。法定代表人:XX清,男,该镇镇长。原告郭定江与被告延川县乾坤湾镇人民政府返还原物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4月25日立案。原告郭定江于2017年6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是自己的真实意思表示,同时也是对诉讼权利的行使,符合相关法律规定,其撤诉请求,应予准许。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郭定江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0元,减半收取250元,由原告郭定江承担。审判员  张慧阳二〇一七年六月十四日书记员  李 旗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