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苏1283民初952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6-14
公开日期: 2017-09-06
案件名称
周玉琴、张贤荣与沈子忠、中国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靖江市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泰兴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泰兴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周玉琴,张贤荣,沈子忠,中国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靖江市支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江苏省泰兴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苏1283民初952号之一原告:周玉琴,女,1978年11月27日生,汉族,住泰兴市。原告:张贤荣,男,1978年9月26日生,汉族,住址同上。被告:沈子忠,男,1967年1月4日生,汉族,住靖江市。被告:中国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靖江市支公司,住所地靖江市巧丽公寓C区58-07。负责人:张兵。委托诉讼代理人:黄辉忠(系特别授权),江苏民明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周玉琴、张贤荣与被告沈子忠、中国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靖江市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原告于2017年6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现原告申请撤诉,并无不当之处,本院予以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周玉琴、张贤荣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400元,由原告负担(已交)。审 判 长 于洪波人民陪审员 朱 磊人民陪审员 程 娟二〇一七年六月十四日书 记 员 周洁璟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