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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苏0305民初967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6-14

公开日期: 2017-12-04

案件名称

郑燕与冯福东、刘成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徐州市贾汪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徐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郑燕,冯福东,刘成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江苏省徐州市贾汪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苏0305民初967号之一原告:郑燕,男,1974年5月6日出生,汉族,住徐州市贾汪区。委托诉讼代理人:王晗,女,1975年4月12日出生,汉族,系郑燕妻子,住徐州市贾汪区。被告:冯福东,男,34岁,汉族,住徐州市贾汪区。被告:刘成,男,41岁,汉族,住徐州市铜山区。本院于2017年2月8日立案受理原告郑燕诉被告冯福东、刘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案件审理中,原告申请撤回起诉。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郑燕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负担。审 判 长  尹 龙人民陪审员  张广群人民陪审员  刘 洁二〇一七年六月十四日书 记 员  薛 冉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