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豫1702执恢5号
裁判日期: 2017-06-14
公开日期: 2017-09-22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刘青松与被执行人雷聚阔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驻马店市驿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驻马店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刘青松,雷聚阔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河南省驻马店市驿城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豫1702执恢5号申请执行人刘青松,女,1985年1月1日出生,汉族,住驻马店市。被执行人雷聚阔,男,1981年10月13日出生,汉族,住驻马店市。申请执行人刘青松与被执行人雷聚阔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1月3日立案执行。执行过程中,申请人申请撤销执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5)驿民初字第3711号案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王 军审判员 职静梅审判员 张建军二〇一七年六月十四日书记员 李良辰 关注微信公众号“”